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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实现城乡低保标准“十五连增”确保6月底前按新标准补发到位
4月11日,记者从兰州市民政局获悉,2023年1月1日起,兰州市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保障标准,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十五连增”,要求确保6月底前按新标准补发到位。
据了解,2023年1月1日起,兰州市再次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其中,城市五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0968元提高到11040元,三县由每人每年8244元提高到8400元。农村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5268元提高到5580元,一、二、三、四类低保对象年保障标准分别达到5580元、5304元、1068元、744元。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分别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分别由年均14268元、6852元提高到不低于14352元、7260元。照料护理标准根据保障对象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档,按照省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670元的9%、18%、27%确定,年标准达到全自理1800元、半护理3612元、全护理5412元。
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补助水平是兰州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省委“三抓三促”行动的有效抓手,也是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手段,更是有效推进农村最困难群众持续实现收入上“政策性脱贫”的重要保障。兰州市各级民政部门将严格遵循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方略,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确保6月底前按新标准补发到位。(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 玄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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